找回密码
 注 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查看: 3814|回复: 18

连锁加盟陷阱多投资之前先“踩点”

 火... [复制链接]
flygo 发表于 2008-9-2 23:35: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国特许经营市场发育尚不成熟,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加盟方)之间信息不对称,社会公众对特许经营的了解不够充分,加盟方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加上投资人对加盟项目的调查了解不充分,对合同审查不够,很容易投资失败,甚至上当受骗。
除了要提醒广大投资人要增强风险意识,相关部门以及行业协会也应切实履行自己的监管职能。《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早已出台,但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却使投资者的利益受损,也影响着特许加盟行业的健康发展。

“法若不法,不若无法”,针对良莠不齐的企业和层出不穷的欺诈,是该用严刑峻罚来规范行业发展的时候了。

特许经营条例实施至今未处罚违规企业

存此担心的还不止郭总,中国政法大学商学院副教授、特许经营研究中心常委副主任李维华也颇感无奈。他告诉记者,《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出台与实施一年多了,与《条例》刚出台时的热闹、欢欣鼓舞的场面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一年后的今天,市场上却是一片寂静。按照《条例》刚出台时某些机构和部门的表态,此刻应该是大加处罚的时候。然而,社会大众期待一年之久的大规模处罚状况却迟迟没有出现。

“《条例》之令虽行而禁不见的状态到了一年后的今天,特许经营市场中已陡然增加了几个似乎是不好处理的尴尬问题。这些问题如若不认真,尤其是不明确清晰地得到合理处置的话,那么,包括《条例》在内的中国特许经营市场将进入一片比以前更加混乱可怕的状态。”李维华说。

中国特许人企业数目无定论

据了解,目前,中国特许人企业数目市面上流行着几种不同版本,比如有机构认为是3000家左右,有机构则大胆臆测是1.5万家,两者竟然相差5倍!即便是前者认为的3000家左右的数据,也被一些人据此得出了“中国是世界上特许人最多的国家”。

那么,对于中国的特许人企业的实际数目,在《条例》后时代里,到底该指的是哪一类呢?是已确认备案的企业?还是,已提交备案材料,但尚未最终备案成功的待审核企业?还是,没有备案,也没有提交备案材料,但却在事实上做着特许经营模式的企业?……

李维华认为,上述的这些悬疑若不清晰地解决,那么,人们在以后谈到中国特许人企业的数目这样一个统计数据时,恐怕除了大胆臆测,就只能在数目前加上一些修饰性的定语,比如“已备案的特许人企业数目是……”、“已提交备案,但未确定的特许人企业数目是……”、“没备案,但在实施特许经营模式的特许人企业数目是……”等等。

此外,目前,几乎所有关心这个市场的人们都在追问和期待着一个答案:即便按照某机构号称的3000家左右的“特许人”企业来计算的话,除去寥寥的500多家已经备案的企业,那么,管理部门该如何对待剩下的2500家“特许人”企业呢?

已备案企业欺诈如何处置

目前,一些潜在的加盟商为了避免上当受骗,往往会选择已备案的“合法”企业作为加盟对象,这样似乎可将风险降到最低。所以,自从《条例》出台并实施以后,广大的潜在加盟商或投资人在对项目进行评估时,会将该特许人是否备案当成选择加盟项目其中的一个必备考虑条件。对于没备案的企业,则一概不予考虑。有时,是否备案甚至还成为了潜在加盟商或投资人的最终加盟决策或项目遴选的一票否决制中的这个“一票”。

这些信任自然值得管理部门高兴,然而,政府部门在高兴之余是否还注意到,与信任相伴而来的还有对信任失败后的责任与代价。

李维华提醒到,如果已经在政府管部门备案的企业,事后被证明是欺诈性的话,相关主管部门是否应该承担一定的误导责任?此外,既然已经备案的企业都可能出现欺诈,那么,潜在加盟商或投资人在以后是否还能继续信任或在多大程度上信任《条例》及备案?这些都是管理部门目前亟待考虑的问题。

招商平台尚存监管漏洞

“在当今中国,各形各色的骗局可以说是五花八门,如果要问这些骗局中哪种最可怕,最可耻,最害人,最有诱惑力?相信大多数人会回答是传销或中奖骗局。但是我想告诉大家,当今中国最可怕的骗局是各形各色的连锁加盟骗局!之所以说它是最可怕的,是因为它不但具有前两种骗局的本质,它还拥有前两者所不具备的得天独厚的优势——合法!” 说此番话的是一位不便透露姓名、深谙连锁加盟内幕,且目前仍在一家服装连锁加盟品牌企业从事招商工作的高级主管。

据了解,目前市场上那些专门做招商平台的机构、网站等迄今为止依然在大肆地为那些显然没备案的企业做招商宣传。

记者在Google上输入“特许经营加盟招商”几个字,结果搜索到322万项符合特许经营加盟招商的查询结果。记者发现,绝大部分进行加盟招商的企业都未在商务部备案。

而在《条例》中也并未涉及上述这一项非常重要的内容。“如果说不具备招商资格而做加盟的人或机构属于欺诈性违法的话,那么,这些为大量、众多的欺诈性‘盟主’做招商推广的机构、网站等是否有‘同犯’嫌疑?谁来管理与处置它们呢?”李维华说。

因此,主管部门应该出台一项规定,要求这些招商平台只能做备案企业的招商宣传。

未备案企业何时受处罚

如今,在社会大众的众目睽睽之下,中国的特许经营市场里还弥漫着强烈的问号:没备案的企业什么时候受处罚?被罚了多少?既然还有那么多的企业没有备案,有关主管部门为何迟迟不见处罚动作?

根据《条例》第25条规定:特许人不依照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备案,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备案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然而,事到如今,没有一家受到处罚。

而随后另一个必将面临的尴尬局面是:不具备资格的特许人企业受了处罚之后,怎么办?比如,某企业被处罚了几万元,如果这家企业继续招商的话,主管部门应该在何时再次对其处罚,处罚的有效期是多久?如果被处罚的这几万元小于招商的利益所得的话,那么,一些“理性”的不具备资格的“特许人”企业可能在权衡了利弊得失之后,做出继续招商的决策,并且可能事先就让财务准备好了钱,“等”着被处罚!如此,罚者和被罚者就可能这样反复地拉锯,而最终受害的却是那些一批一批前赴后继上当受骗的加盟商。

此外,如果某企业因不具备特许人企业资格、不备案而受罚,那么,罚完这个企业之后,它的加盟商们怎么办?既然这个“盟主”不具备资格,那么,其所签订的那些加盟合同算不算无效呢?如果无效,那么,这些可怜的加盟商们的生意怎么办?谁来处理被处罚和被吊销执照的“盟主”们的加盟商们的善后事宜呢?

现行的《条例》只考虑了预防未来的加盟商可能受骗,却遗漏了对于假盟主已经欺骗的加盟商们的利益保护。

时至今日,《条例》已实行了一年多,既然有了《条例》,相关部门就必须采取一些切实有效的措施,用真真切切的行动,使其真正地成为一个《条例》。“否则,法若不法,不若无法。”李维华说。
sundanda 发表于 2012-12-9 08:28:15 | 显示全部楼层
希望可以用些时间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夏例典 发表于 2012-12-9 08:28:1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卷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yuney 发表于 2012-12-12 18:23:03 | 显示全部楼层
一个有信念者所开发出的力量,大于99个只有兴趣者。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祁栖榕 发表于 2012-12-30 10:56:19 | 显示全部楼层
很好!很强大!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毛水匝 发表于 2012-12-30 10:56:19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good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thily 发表于 2012-12-30 10:56:19 | 显示全部楼层
满城尽待年终奖,弄弄才是喇叭腔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d0ulbw 发表于 2013-1-3 21:32:43 | 显示全部楼层
对不起,我走错地方了,呵呵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vicki 发表于 2013-1-3 21:32:43 | 显示全部楼层
强人,佩服死了。呵呵,不错啊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金手加 发表于 2013-1-21 19:55:07 | 显示全部楼层
晕  不信啊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yzy_1750 发表于 2013-2-24 07:29:44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一下吧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qmdqff 发表于 2013-2-24 07:29:44 | 显示全部楼层
去市场买东西,杀价先杀四分之三,现在杀一半行不通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美美金 发表于 2013-4-1 03:55:10 | 显示全部楼层
厉害!强~~~~没的说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lspx1982 发表于 2013-4-1 03:55:10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的内容不管你信不信,反正我信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z5v1op0 发表于 2013-4-28 19:38:12 | 显示全部楼层
越办越好~~~~~~~~~`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ksqtqlk 发表于 2013-4-28 19:38:12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的话等于没说~~~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ZZHZZH1978 发表于 2013-6-3 09:38:37 | 显示全部楼层
说的真有道理啊!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牛奶仔 发表于 2013-6-3 09:38:37 | 显示全部楼层
写得好啊 估计有马甲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牛奶仔 发表于 2013-6-3 09:38:37 | 显示全部楼层
一山不能容二虎,除非一公和一母!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 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童装论坛 童装商盟群 童装论坛 粤ICP备16001791号-3

GMT+8, 2024-11-14 14:46 , Processed in 0.078982 second(s), 9 queries , MemCached On.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8-2023 LMMBB.COM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