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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品安全改进法》给我国童装出口限高

 火... [复制链接]
flygo 发表于 2009-7-14 23:37: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美国《消费品安全改进法》对儿童服装及鞋等多类产品制定了新的安全要求,这些要求主要涉及邻苯二甲酸酯限制、含铅量限制、追踪标签、认证及第三方检测及罚款。《消费品安全改进法》新要求将对童装将产生深远影响,需要我国出口企业予以高度关注。

  邻苯二甲酸酯限制

  根据《消费品安全改进法》,含有浓度超过0.1%的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DEHP)、邻苯二甲酸二丁酯(DBP)或邻苯二甲酸丁酯苯甲酯(BBP)的儿童玩具和儿童护理产品,从2009年2月10日起禁止销售、分销及进口。可放进儿童口中、含有浓度超过0.1%的邻苯二甲酸二异壬酯(DINP)、邻苯二甲酸二异癸酯(DIDP)或邻苯二甲酸二辛酯(DnOP)的儿童产品及护理用品,暂时禁止销售、分销及进口,直至最终法规颁布为止。儿童玩具是指生产商专为供儿童使用而设计的消费品;儿童护理产品是指生产商专为协助3岁或以下儿童入睡或进食或帮助牙齿发育而设计的消费品。

  根据该法第108条,儿童睡衣和围嘴(小孩吃饭时用的)属于儿童护理用品,因此这些产品若是为3岁或以下幼童而设计的话,则须受邻苯二甲酸酯禁令约束。

  含铅量限制

  从2009年2月10日起,禁止向12岁或以下儿童出售按重量计含铅量超过百万分之六百(600ppm)的产品。针对儿童产品的百万分之三百(300ppm)含铅量上限定于2009年8月14日生效,并将于2011年8月14日降低至百万分之一百(100ppm),除非消费品安全委员会认为这项标准对某种产品或某个产品类别并不可行。供12岁或以下儿童穿着的服装受此限制约束。

  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在完成对含铅量一直低于规定上限的产品的调查前,不会对生产、进口、分销、出售或提供若干类含铅量超过600ppm的儿童产品(或其零部件)的任何人士提出起诉,除非消费品安全委员会获悉有关人士清楚知道该产品的含铅量超出上限,或在消费品安全委员会职员告知产品含铅量超出上限后仍然继续生产、进口、分销或出售该产品。

  《消费品安全改进法》规定,目前针对家具、玩具及其他儿童产品面漆的含铅量标准,须由面漆非挥发性总重量或干漆膜重量的0.06%上限,降低至最多0.009%,从8月14日起生效。若消费品安全委员会认为技术上可行,须每5年向下调整一次。附有涂漆图案的童装受此限制约束。

  儿童产品的追踪标签

  《消费品安全改进法》规定,生产商须在儿童产品加上印有清晰追踪资料的永久标签,以便回收,于2009年8月14日生效。追踪标签必须载有若干基本资料,包括产品来源、制造日期及关于制造过程的资料。这项条文的范畴相当广泛,适用于所有儿童产品,包括服装。消费品安全委员会曾对这项规定的实施征询意见,主要内容如下:决定儿童产品是否可以加上追踪标签时应考虑的条件及情况;生产商和私人品牌商采用标准的标签资料命名方法、样式及编排方式对生产商确定产品的生产地点和日期的能力有何影响;生产商和私人品牌商采用标准的标签资料命名方法、样式及编排方式对消费者识别被回收产品的能力有何影响;追踪资料应该如何以英文或其他语言表示,有关资料是否需要用语言表示;以电子可读方式显示的追踪资料,要明确采用哪种电子方式会使消费者利益最大化;对于私自加上标签的产品,销售商应采用什么方式向消费者提供所要求的生产商资料。

  认证及第三方检测

  《消费品安全改进法》规定,受监管产品(包括服装)须经过检测,证明符合若干标准,消费品安全委员会把这项规定的执行日期延后至2010年2月10日。不过,这项决定并没有延后执行或是修改个别产品的实际安全标准。委员会强调,所有企业均须确保其产品符合所有适用安全标准和同类规定,包括《消费品安全改进法》的铅及邻苯二甲酸酯规定。

  认证条文规定,产品制造商须发出证书,列明适用于该产品的消费品安全委员会法规及该产品符合这些法规。一般来说,认证须以每件产品的检测或合理的检测程序为依据。儿童产品认证须以认可的第三方实验室的检测为依据。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在2008年11月决定豁免海外生产商,毋须为进口产品颁发认证证书,只有美国进口商须颁发这些证书。海外生产商和私家品牌经营商获得豁免,其名称毋须在证书上列出。

  罚  款

    《消费品安全改进法》增加违反《消费品安全法》、《易燃纺织品法》及《联邦有害物质法》的民事罚款,每件违法活动最高罚款10万美元(原为5,000美元),以1500万美元为上限(原为125万美元),8月14日或之前生效。消费品安全委员会会根据违法的性质、情况、程度和严重性,决定罚款金额。《消费品安全改进法》规定,委员会须于2009年8月14日前公布法规定案,提供委员会对这些罚款因素的解释。根据《消费品安全改进法》,明知及蓄意的刑事处罚为判监5年或罚款,与违法活动有关的财产将被没收。
喜洋洋 发表于 2009-7-15 10:15:16 | 显示全部楼层
1# flygo


现在国家规定越来越严格..
QQ:604008415

手机:+86 159 7698 9456菲菲

电话:021-36314515

MSN:zifei1220@hot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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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y566588 发表于 2010-9-16 15:53:0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公司是专业从事服装、布料、辅料等相关纺织品存货贸易。创建于96年,已有10余年的营销经验,资金雄厚,是一家具有较强实力的对内外贸易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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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装加盟网 发表于 2011-5-6 16:53:00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完善了,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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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雨斌斌 发表于 2013-1-20 05:35:31 | 显示全部楼层
越办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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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zjnzn 发表于 2013-1-20 05:35:31 | 显示全部楼层
好贴子不多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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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erryzyx 发表于 2013-1-20 05:35:31 | 显示全部楼层
设置阅读收费赚钱快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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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便卷 发表于 2013-2-22 04:50:4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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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云 发表于 2013-2-25 23:44:31 | 显示全部楼层
是楼主原创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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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zz16r 发表于 2013-2-25 23:44:31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 高高实在是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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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r--Ivan 发表于 2013-2-25 23:44:31 | 显示全部楼层
21世纪,什么最重要——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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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在厦 发表于 2013-2-28 13:03:44 | 显示全部楼层
先顶后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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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在厦 发表于 2013-2-28 13:03:44 | 显示全部楼层
小生对楼主之仰慕如滔滔江水连绵不绝,海枯石烂,天崩地裂,永不变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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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hwxl 发表于 2013-3-1 18:47:42 | 显示全部楼层
来几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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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母巫 发表于 2013-3-4 18:25:56 | 显示全部楼层
哈哈,有意思~顶顶 ,继续顶顶。继续顶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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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奋 发表于 2013-3-4 18:25:56 | 显示全部楼层
看完了这么强的文章,我想说点什么,但是又不知道说什么好,想来想去只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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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仁 发表于 2013-3-4 18:25:56 | 显示全部楼层
不错,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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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onentk7 发表于 2013-3-24 06:47:20 | 显示全部楼层
哈哈,顶你了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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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慧 发表于 2013-4-16 11:48:19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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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e6ypj 发表于 2013-5-7 00:56:22 | 显示全部楼层
抢座位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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